近些年,因为受建筑空间限制,多数小区的停车位都不到住户的三分之一,而现在私家车几乎平均每家一辆,因此供需矛盾就产生了,而一部分开发商为了尽快收回投资收益,将全部(或一部分)车位卖给业主而成为个人车位,于是矛盾更加突显。其实,小区车位是整体建筑的附属建筑,应属于全体购房业主的共有产权和使用权,开发商(或物业)没有权利进行出售(因为不能保证每户都享有),包括属于开发商自建的公共地下车库,因为土地使用权已经分摊给购房业主。但早,车位的使用和维护要发生费用,为了全体业主公平起见,占用车位是要交使用费,而交多少费应由地方物价部门、业主委员会、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几家协商,类似于像小区收的物业费。最好的收费方法是按计时收费(就如好多大商场的停车场一样),这样可最大限度增大小区车位的使用效率,占住宅30%左右的车位会足够使用了。希望有关方面能及时制定有关法规,使开发商和物业不再侵犯业主的权利,减少相关矛盾!
物管收取停车费的行为是合法的,业主觉得小区收费比较高而选择别的地方停车也是可以的,但是物管以不交停车费为由不给业主车辆进入的行为太过僵硬,而且也不合法理,地上停车位土地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物管只享有管理权,而且这种管理权是业主委员会所赋予的,针对业主以外的其他车辆物管可以禁止进停,但是对业主的车辆限制进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合一般的情理,就好像管家禁止主人进入家门一样。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有原则性界定,也可作为判断停车位权属的依据。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为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先来了解一下小区物业关于停车位费的相关内容。
小区停车费的性质
其实无论什么样的停车费,基本上都只有两种性质: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停车占用一定的土地面积,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同时停车场往往需要有人专业管理,保护停放汽车的安全, 与车主形成一种保管合同关系,车主需要支付保管费用。停车费中土地使用费部分,应该支付给土地的所有者,也就是享有车场土地使用权的人或者单位,这是其对土地享有收益权能的表现。而停车费中的保管费用部分,则应该支付给对停放车辆进行保管的人或者单位,这是其提供保管服务的对价。这两种收益,虽然都是以停车费的名义出现,但实际上是基于不同的来由。搞清小区内的停车费问题,我们要先分清谁享有土地使用权,谁提供汽车服务,了解这个区别,就能搞清楚停车费的权属和分配,否则就只能是一头浆糊。
二、小区停车场的土地使用权益小区房屋销售前,由开发商享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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