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南通市区都市规划治理,规范、有序地推进都市
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都市可持续进展,维护公共利益 和公众合法权益,保证都市规划的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都市规划法》(以下简称《都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方法》(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法》)、
《江苏省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 (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以
及国家、省、市与都市规划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结合南通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是《都市规戈V法》、《省实施方法》、《省技术 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性规定,在南通市区行政区范围内,编制者E 市规戈V、进行都市规戈V治理须执行本规定。在都市规戈V区范围内 的其它地区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南通市区行政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综合防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都市景观 与环境设计、都市亮化与美化工程、室外广告公布等各项建设工 程,须执行本规定。
都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 港口、公路、河道、
各类管线等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都市土地使用治理
都市用地分类
都市用地,依照其使用的要紧性质进行分类, 按照《都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与都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 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 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都市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 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 应由都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
性划分。
都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 。
,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依照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阻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
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
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 后方可执行。
都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和省都市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 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治理及其他八类设施,为居民提 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建设基地操纵指标
建设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 。
232 建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
一,且不阻碍都市规划实施的,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核准 建设:
邻接土地差不多完成建设或为道路、 河道或有其他
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因都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 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都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 经批准后实施。
都市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密度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doc41页)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