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劳动考勤和劳动纪律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
一、公司文员及其以上管理人员按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上下班。
二、公司轮转生产部、彩印事业部、不干胶事业部、质量部、工程部、研发部、行政后勤等相关人员及生产辅助人员按早、中、晚班轮值作息或按岗位职责规定作息。
第三条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必须在规定的上午上班时间前、下午下班后打卡。
一、严禁委托或代他人打卡,违者扣罚¥20元/次。
二、当班门卫为打卡监督员,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上报公司办公室。
三、员工打卡时必须佩戴工作卡,违者扣罚¥10元/次。员工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工作卡,若不慎遗失或损坏,应即到办公室补办,并缴交工本费¥10元。
第四条所有员工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五条员工工作时间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当班员工未经部门经理批准,上班时间一律不准外出,否则,按旷工处理。
副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工作时间外出办理业务须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员工因个人事项不能正常上班的,如病假、事假、补休等,应按《请(休)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凡请(休)假人员,请假1-3天的,须提前2天申请,由部门经理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须提前3天申请,由部门经理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延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批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 为规范劳动人事管理,遏制缺勤现象,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在全体员工范围内推行全勤奖考核管理。
第八条 全勤奖为以每人每月¥100元设立为“全勤奖金”,每月考核发放一次,与基本工资一起给付。凡当月无旷工、迟到、早退,未请事假者,给予¥100元全勤奖金。新进人员工作满月才有全勤奖金。服务未满月而离职者,不予计算当月全勤奖金。
第九条上班时间开始后至5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迟到扣罚¥5元/次;提前5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早退扣罚¥5元/次;上班时间超过5分钟以上到班者,早退时间超过5分钟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按当事人日薪为标准。生产员工及相关辅助人员按所在岗位规定的交接班时间准时到班,否则按前述规定处罚。
部门副经理以上确实有特殊情况迟到、早退的,在两天内须向总经理或分管公司领导说明并在《劳动考勤异常申请表》上相应处签字确认。其余员工应在两天内由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否则按迟到、早退论处。
公司销售部门业务员外出办理业务,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不能到岗者,必须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第十条凡迟到、早退、旷工一次及以上者,取消当月全勤奖;三次以上者取消当季度评先资格,并在当月考核通报中通报批评。
部门副经理以上迟到、早退、旷工一次以上者,取消当月全勤奖;三次以上者取消本人及所在部门当月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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