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20909( 颁布时间) 19920909( 实施时间) 19970307( 失效时间) 昆明市人民政府第 9号( 文号)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三章投资和项目管理第四章保障体系管理第五章企业和人事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步伐, 加速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下简称开发区) 的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发区位于昆明东郊牛街庄--大石坝一带以及春城路(新民航路)片区,。第三条开发区充分利用昆明面向东南亚的区位优势和云南丰富的资源优势, 以出口创汇和技术先进的加工工业为主, 集中发展外商投资企业; 发挥我市的产业优势, 提高资源加工深度, 发展现代化的商业、贸易、金融、信息和综合服务等第三产业; 逐步建成利用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基地和对外开放的试验区。第四条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鼓励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到开发区投资开发建设, 兴办出口创汇、技术先进、资源深度加工型企业和设立科研教育机构。第五条开发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活服务条件。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开发建设, 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做好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七条开发区内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开发区的管理规定。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八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九条管委会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开发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开发区的工作。(二)研究编制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 组织编制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四)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开发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制定适用于开发区的配套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五) 对开发区内各开发建设单位和经济实体, 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 做好服务工作。(六)审核或审批进入开发区的投资项目。(七) 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开拓国际市场, 按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有关涉外事务。(八)负责协调市级各部门和各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在开发区内逐步建立和完善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公安、金融、保险、法律、会计、审计、技术监督、技术咨询、人才交流等社会服务体系, 协调和监督各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九)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公共服务事业。(十)完成市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第十条管委会权限(一) 管委会在开发区内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 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二) 审批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或一千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投资项目,二百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三) 根据工作需要, 组织市属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办公, 处理开发区内的有关事宜。(四) 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任用。各部门在开发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五)审批市政府切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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