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
概念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商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普通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但涉及详细设计工作,并且也许涉及整个建设工程内容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行组织管理策划和详细工作;Procurement也不是普通意义上建筑设备材料采购,而更多是指专业设备、材料采购;Construction应译为“建设”,其内容涉及施工、安装、试车、技术培训等。
模式
较老式承包模式而言,EPC总承包模式具备如下三个方面基本优势:
(一) 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主导作用强调和发挥,有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不断优化。
(二) 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互相制约和互相脱节矛盾,有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商定,保证获得较好投资效益。
(三)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拟定工程质量责任承担人。
特性
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老式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备前述基本优势,其基本特性可以总结为:
(一)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当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当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工作自由。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当审核大某些施工图纸、不应当检查每一种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是理解工程进度、理解工程质量与否达到合同规定,建设成果与否可以最后满足合同规定建设工程功能原则。
(二) 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普通采用两种方式: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
(1)、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各个环节,并签发支付证书。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监督,介入对项目实行过程管理。FIDIC编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2)、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普通不介入对项目实行过程管理,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竣工验收对项目实行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FIDIC编制《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三) EPC总承包项目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质量及建设工程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第一负责人。
合同
EPC总承包模式在实践中几种合同构造形式。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对整个建设项目负责,但却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须亲自完毕整个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总承包商必要完毕工作外,别的工作总承包商则可以采用专业分包方式进行。在实践中,总承包商往往会依照其丰富项目管理经验、依照工程项目不同规模、类型和业重规定,将设备采购(制造)、施工及安装等工作采用分包形式分包给专业分包商。因此,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其合同构造形式普通体现为如下几种形式:
(一) 交钥匙总承包;
(二) 设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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