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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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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的,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 项情形的,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 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 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报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 ,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 ,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 ,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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