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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筑设计规JGJ48-88(试行)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商业部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JGJ48-88(试 行) 主编单位:中南建筑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商业部实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 本规适用于全国城镇与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与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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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的有关规定。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大中型商店基地,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设停车库。
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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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商业街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的规定。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商店建筑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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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②仓储与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 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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