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商品房购房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县域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
用,保证保修期内商品房质量问题得到及时修复,防范商品房 三易风险,保护商品房预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M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
声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办法、建筑工程质量保证管理暂 行办法等。
第二条凡预售商品房建设项目经县区批准,预售资金的收缴、使 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将其开发建
设的商品房建设项目预售给购买者,购买者支付购房款 (包括定金、
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
第四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
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
(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对使用中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
(4)其他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的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县银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监管银行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行为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应建立商
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条所有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均纳入预售资金监管 “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从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 起,至房屋初始登记后达到买受人可以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止
商品房质量保证的监理期限应为从工程竣工至商品房质量保修期
满。
第六条监管限额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本项目开发建 设所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建设工程进度款、缴纳法律税费 ;偿还项目开发贷款、专项物业维修费用和房屋保修费用,支付本项 目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开立商品
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并开立商品房预售 资金专用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县 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监管银行、开发企业应签订统一 格式的《县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监理协议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部门共同制定,应包括监理项目基本情况、监理内容、监理时间、违
■责任等内容。。。监理协议签订后,监理银行应向开发企业预开立 监理专用账户,用于申请监理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如果该商品房开发项目属于单个商业银行贷款或抵押,则该银行 ,监管银行。如果该商品房开发项目属于多个商业银行贷款或抵押, 则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将同意选择一家相关监管银行
第八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向县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a)提供选定的监管银行信息和预先发布的特别监管账号;
(二)监理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
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监理工程施工方案和工程形象进度计划;
(4)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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