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
□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拟定,在一定期间内只限一定范畴人员知悉事项。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工均有保守公司秘密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保证秘密又便利工作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办法等方面成绩明显部门或职工实行奖励。
□ 保密范畴和密级拟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涉及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行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合同、合同、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记录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工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她经公司拟定应当保密事项。
普通性决定、决策、告示、告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献不属于保密范畴。
第七条 公司秘密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机密是重要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秘密是普通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级拟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重要决策文献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规划、财务报表、记录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状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合同、职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各类信息为秘书级。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文献、资料,应当根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标明密级,并拟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 保密办法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文献、资料和其他物品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解决、传递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文献、资料和其她物品,必要采用如下保密办法:
(一)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用必要安全办法;
(三)在设备完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设备或者产品研制、生产、运送、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保密办法。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伙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具备属于公司秘密内容会议和其她活动,主办部门应采用下列保密办法:
(一)选取具备保密条件会议场合;
(二)依照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范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人员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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