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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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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 令第 41 号)、《重庆文理学院章程》和《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 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 知书和准考证、身份证、团(党)组织关系等证明材料,按学校 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 先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由二级学院统一汇总后报学工部和教学 部备案。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15 日(指自然日,下同) 。未请 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 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 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
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 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学生待遇;其行为后果与学校无关, 但将作为申请入学的考核依据。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和期限如下: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或学生家庭户籍所 在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短期治 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并报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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