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规范资金管理行为,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 财农[2001]3 号)、《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917 号) 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是列入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的省级配套资金和垫付“十二五”中央投资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省财政预算安排、水资源费安排、水利基本建设安排、省财政代垫中央投资、银行贷款等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权责明确、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第四条为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项目“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水质、水量、方便程度、保证率”四项指标为项目立项依据。项目的范围以各县(市、区) 已经评审通过的《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确定的并纳入国家规划的不安全人数为底册。第五条项目的申报以县(市、区) 为单位, 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 同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依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 联合行文上报, 经市(州) 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 联合行文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已批复的实施方案( 初步设计), 进行审查和审批后, 按规定的比例或额度进行配套。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七条根据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审批的资金计划,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下达农村饮水安全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宽,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对象为承担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法人单位,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 1 、符合国家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用途。 2 、符合概算、预算确定的范围和标准。 3 、符合现金管理规定,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会工程款及其他费用。 4 、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的程序。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主体工程。第十一条下列各项费用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资金中列支。 1 、工程的前期工作费(包括规划费、勘测设计费等)。 2 、工程监理费。 3 、经盈利为目的的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改造费用。 4 、项目建设单位的办公经费、人员工资。 5 、其它应在正常业务中开支的项目。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饮水工程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 1 、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2 、擅自改变项目内容的 3 、改变资金规定用途的 4 、其它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报账程序: 1 、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报账总额以批复下达的该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数额为限,不得超额报账。 2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资性报账和按工程进度预付工程款两种办法。财政部可预付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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