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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治理企业财务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治理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 公平竞争, 加强财务治理和经济核算, 结合物业治理企业的特点 及其治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物业治理企业执行《施工、房地 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物业
治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其他行业独立核算的物业治理企业也适用本规定。
章名】 第二章 代管基金
第三条 代管基金是指企业同意业主治理委员会或者物 业产权人、使用人托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 设备维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 修理的资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 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 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设施和共用 设备大修理的资金。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 公用 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 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 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第四条 代管基金作为企业长期负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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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基金应当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 并定期同意业主治
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检查与监督。
代管基金利息净收入应当经业主治理委员会或者物业 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代管基金滚存使用和治理。
第五条 企业有偿使用业主治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 人、使用人提供的治理用房、商业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应当设 立备查帐簿单独进行实物治理, 并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 者双方签订的合同、 协议支付有关费用 (如租赁费、 承包费等) 。
治理用房是指业主治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 使用人 向企业提供的办公用房。
商业用房是指业主治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 使用人 向企业提供的经营用房。
第六条 企业支付的治理用房和商业用房有偿使用费,
经业主治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 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企业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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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企业支付的共用设施设备有偿使用 费,经业主治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 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企业 代管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章名】 第三章 成本和费用
第七条 企业在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 使用人提供维修、 治理和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按照国 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八条 企业在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
出,计入营业成本。营业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和间 接费用等。实行一级成本核算的企业,可不设间接费用,有关支 出直接计入治理费用。
直接人工费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等人员的 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费等。
直接材料费包括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直接消耗的各
种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和动力、构配件、零件、低值易耗品、 包装物等。
间接费用包括企业所属物业治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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