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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 总局《食品经营许可治理方法》、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 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 (以下
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 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 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经营形式的, 按照一种形式
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 户、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等经营 形式。
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 按照商场超市、食
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归类;其余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按照 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 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 餐配送以及提供集体聚餐服务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保健食品经营者按照专营店、兼营店归类。其中兼营店除了包括 本细则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外还包括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形式。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小型餐饮服
务经营者 , 依据供餐形式包括集体用餐配送和中央厨房。
单位食堂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 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依照供餐规模 分为大型食堂和小型食堂。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 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
(三)专门食品销售(保健食品、专门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 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 标注。
第六条 申请者应依照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 由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不等进行确 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连续食品 经营许可的,以及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 能够不进
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 2名执法人员,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日常监督治理人员。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 《食品经营许可 现场核查表》、填写现场核查意见,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 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
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核查人员能够拍摄经营场所牌匾、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 员等照片,留存档案。
第二章许可审查差不多要求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治理人员, 食品安全
治理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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