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生产工作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事业发展,依据劳动保护法令、法规等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必需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实实施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需管安全"标准,生产要服从安全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团体和个人要给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责任者,要给严厉处理,触及刑律,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企业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关键责任人组成。其关键职责是:全方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方法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验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同意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它多种技术文件时,必需确保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利用正确性。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必需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帮助本单位领导落实实施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验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机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常常检验、督促本机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验、保养工作。立即向上级汇报本机房、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登记和保管工作。作业员必需熟悉本岗位操作次序或经培训后达成作业要求。作业员开始操作前应检验机械设备各部位紧固件是否脱落或松动迹象。调整机器时必需停机,断掉电源,下班时必需关闭全部设备总电源。
第九条、职员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实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珍惜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具。发觉不安全情况,立即汇报领导,快速给予排除。
第十条、对新职员、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需优异行安全生产学习(即生产单位、机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需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相关部门严格考评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在岗人员,必需进行常常性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多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常常维护,定时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要求。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需良好,并有可靠接地或接零保护方法;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工作场所,应配置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取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需符合对应防护等级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第十五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要求并造成企业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需设有防火、防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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