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与标准协议效力.doc标准协议未商定经济赔偿与标准协议效劳
标准协议未商定经济赔偿与标准协议效劳
标准协议未商定经济赔偿与标准协议效劳
协议未商定经济赔偿与协议的效劳
【正文】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合同中商定守旧用人单位的商业奥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商定在排除或许停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限期内按月赐予劳动者经济赔偿。劳动者违犯竞业限限制定的,应该依据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在竞业限制限期内按月赐予劳动者经济赔偿。可是在实践中好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根本没实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赔偿的规定,或许虽有商定,但用人单位实质上并未支付,在这样的状况下,竞业限制协议能否有效?对劳动者能否还有拘束力?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并未对此做出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办理不一,严重伤害了法律合用的严肃性、一致性。下边笔者依据劳动争议多发的几个省市出台的指导建议,就竞业限制赔偿金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劳的影响进行剖析,希望能够给读者在司法实践中合用此类案件供给一些参照。
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这几个省市是中国劳动争议案件的集中地,所以,这几个省市司法机关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基本上代表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建议,笔者经过对上述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的指导建议进行剖析,以为司法实践中对于竞业限制协议未商定经济赔偿时竞业限制协议能否有效存在三种看法,即"有效说"、"无效说"、"效劳待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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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说",以上海为代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合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十三条对于"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商定不清的办理"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商定劳动者应该执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商定能否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或许虽商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未明确商定详细支付标准的,鉴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能够以为竞业限制条款对两方仍有拘束力。赔偿金数额不明的,两方能够持续就赔偿金的标准进行磋商;磋商不可以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该依据劳动者此前正常薪资的20-50%支付。磋商不可以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出两年。依据该指导建议,用人单位未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商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或许未商定支付标准的,竞业限制协议仍有效,劳动者需执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标准可磋商商定,磋商不了的依据劳动者此前正常薪资的20-50%支付。
二、"无效说",以江苏、浙江为代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对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建议》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商定经济赔偿,或许商定了经济赔偿但未按商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拥有法律拘束力。江苏省的指导建议对于用人单位未商定经济赔偿,或许商定了但未按商定支付经济赔偿的,直接否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劳,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没有法律拘束力。没有法律拘束力自然能够理解为没有法律效劳。可是,该指导建议在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又增添了一句,劳动者如约恪守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赔偿,劳动者恳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的,应予支持。两方没有商定赔偿标准或商定的赔偿标准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劳动者恳求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补足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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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印发《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办理若干问题的指导建议(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商定经济赔偿,或许商定经济赔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保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去自己的法定责任、清除劳动者权益的"情况,该竟业限制条款或协议无效。第三十二条规定,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再拥有拘束力:(4)用人单位未按商定支付经济赔偿的。
三、"效劳待定说",以北京、广东为代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合用问题商讨会会议纪要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商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赔偿费的给付或详细给付标准进行商定,不该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两方能够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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