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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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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l 、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在防疫站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并由企管科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 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接收,必须严把入口关。 2 、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洲内容, 使其充分掌握。 3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进行拍片检查。 4 、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仓库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 。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煤,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6 、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 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 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7 、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8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 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 、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 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等降 2 尘措施,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10、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 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 2次, 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 个月测定 1 次粉尘中的游离 Sio 2 含量,每6个月测定 1 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1、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农场, 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 12、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 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3 、严格落实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1) 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2) 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3)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4) 心、血管器质性疾病。(5) 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4, 严格落实有下列病症之一的, 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1) 风湿病( 反复活动)。(2) 严重的皮肤病。(3) 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15、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3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加强对粉尘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制度。一、管理机构与职责安全科、生技科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冶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 生技科负责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 绘制相关图表, 鉴定主扇工况, 矿井通风指标; 负责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2) 安全科负责开展粉尘作业现场检查、管理,指导工作, 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 负责接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3) 劳资科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负责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 材料的购置, 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资用开支。(4) 综合办负责职业病检查和体检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劳资等部门组织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二、职业病防冶 1 、职业病是职工在生产环境中,由于有害因素而引起 4 的各种疾病的总称,矿山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种类执行。 2 、招收新工人,上岗前必须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3 、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 (1) 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亦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2) 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 年) 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 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治部门确定。 4 、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5 、职业危害的健康检查由安全科、综合办提出名单, 经审查合格后组织进行检查. 三、职业病范围与冶疗规定 1 、职业病范围: 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 2 、冶疗规定: (1) 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治疗或疗养。(2) 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 适当照顾安排工作, 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5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 防治职业危害,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 向从业人员公布, 并向当地煤炭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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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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