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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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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关于批准《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10月16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并经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7日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2014年10月16日 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的程序和管理制度;
(二)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过程实施监督;
(三)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库;
(四)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代理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五)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分包、转包和其他履约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财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商务、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有关工作。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察。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场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统一规范的服务。
第三章  交易目录
第九条  下列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
(三)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
(四)国有产权、股权交易项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
(六)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性户外广告使用权或者租赁项目;
(七)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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