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61-R4
7月28日,中国民航局网站公布了中国民用航空局第224号令,《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4)已经2014年6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AR-61部的第四次修订。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第224号令显示,该文件是有民航局局长李家祥于2014年7月10日签发的。
我国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于1996年8月1日正式发布,先后经过了2002年10月21日、2004年12月16日、2006年10月30日、2014年7月10日4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四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修订和增加了相关术语定义。
(1)修订了“飞行时间”的定义,在原定义的基础上增加了直升机飞行时间的描述。
(2)按照飞艇的体积大小,以4600立方米为界限区分飞艇和小型飞艇,从而修订了“飞艇”的定义,增加了“小型飞艇”的定义。
(3)随着通用航空的迅猛发展,小型航空器不断涌现,为了使执照上签注的航空器类别与航空器适航审定发展相适应,修订了“初级飞机”的定义。
(4)参照ICAO附件1的定义,新增了仪表飞行时间、倾转旋翼机、飞行机组成员、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等级、威胁、威胁管理、人的行为、差错管理、商业航空运输运行、复杂飞机和国家航空器的定义。
2、为了规范规章用语,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军用航空器驾驶员改为国家航空器驾驶员。
3、,执照种类与等级设置发生变化。
(1)新增运动驾驶员执照。随着民用航空的不断发展,低空空域改革不断深化,为支持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满足社会对通用航空的需求,规范滑翔机、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自由气球、小型飞艇等运动类航空器的飞行人员执照管理工作,参照附件1的国际标准及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执照设置种类,增加了运动驾驶员执照。
(2)新增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鉴于全球民用航空的高速发展,运输航空公司需要大量的适应现代化飞机多人制机组运行的驾驶员,作为对现行执照体系的补充。附件1早在2006年时就增加了一种新的飞机驾驶员执照类型-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我国从2007年底开始也试点培养了这类驾驶员,此次修订正式将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纳入我国的飞行人员执照管理体系中。
(3)取消飞行教员执照改为教员等级签注。按照国务院法制处的要求,取消飞行教员执照,改为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教员等级。针对不同的教学需要,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可签注基础教员等级,仪表教员等级和型别教员等级,运动驾驶员执照上可签注运动教员等级。
(4)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的航空器等级发生变化。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地面教员执照上仅签注飞机、直升机、飞艇和倾转旋翼机四种航空器类别等级,飞艇和倾转旋翼机为新增等级,目前国内尚无,但附件1有此要求,所以考虑到规章制定的前瞻性,将其纳入航空器等级;在飞机和直升机仪表等级的基础上,增加飞艇和倾转旋翼机的仪表等级;运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其他航空器(含滑翔机、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自由气球和小型飞艇)等级。另外,为方便通航直升机运行,取消了3,180千克以下直升机的型别等级要求。
4、修订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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