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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矿从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归属矿办公室人事管理员具体负责,实行一人一档,专人专柜专管,并使用《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二、从业人员档案实行编号管理,且编号必须与从业人员合同编号、合格证编号为同一号码,便于现场检查、调档查阅和网上检查。
三、从业人员档案包括:
1、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书。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必须为2011年3月1日正式启用的《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合同书》新合同文本。
2、上岗合格证。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统一编号发放。
3、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备案表。
4、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劳动手册。每年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劳动用工年检。
5、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
6、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劳动合同签订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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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9、其他考察、政审材料;加入党团材料;处分、任免,调动;工资、待遇考核等供参考材料。
四、从业人员档案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凡规定由有关部门审查盖章的,需有组织盖章;需经本人见面签字的,包括组织鉴定,审查结论,处分决定,评议考核等材料,一般应由本人签字,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由人事管理员注明。盖章或签字后方能归档。
五、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但可分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其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六、凡属于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应按照中组部,省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干部档案材料需统一使用规定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笔书写。
七、从业人员的档案应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进行严密、科学、规范的保管,要有专门的从业人员档案室,配置铁质的档案柜,灭火器等相关设备。非内部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人事管理员要做到入室开锁,离室上锁,室内要做到防水、防潮、防蛀,防盗、防晒、防高温,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八、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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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处理。
九、因考察、任免、调动、政审、确定参工时间、入党、工伤、职称待遇、退休等事宜需查阅人事档案时,需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能查阅,并且只能在档案室内阅看,外单位查阅需凭介绍信并经矿领导批准后方能查阅。查阅档案时,查阅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查阅规定,只能查阅需要的内容,严禁篡改,圈划,抽取,撤换,污损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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