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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管、物价、工商、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建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以用人单位本月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乘以0.8%进行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至分。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本月职工缴费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遇;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前检查项目分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常规项目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备查项目是根据参保人具体情况建议检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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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项目:产检28周以上的按住院分娩支付);
(5)输精管结扎术;
(6)输卵管结扎术;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本单位申报的上一自然年度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的实际参保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及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时,已减免的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第十五条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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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参保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六条 生育津贴从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按规定的假期计发,由社会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有关费用;不符合条件支付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条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定额方式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职工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三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结算额度,分为产前检查额度、住院分娩额度及计划生育额度。具体额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不同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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