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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管理方案实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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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管理方案实用制度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受限空间作业,保障企业员工人身安全及企业财
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例及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 AQ 3025-2008 )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备、作业证管理、处分等。
第三条 本制度合用于企业内全部的高处作业。
第四条 定义
(一)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二)坠落基准面:从作业地点到最低坠落下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三)坠落高度 (作业高度) :从作业地点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称为坠落高度 (也称作业高度)。
(四)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状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作业地址拥有生
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 36℃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址的气温低于 5℃。
(五)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 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纳地 ( 零 ) 电位或
等 ( 同 ) 电位作业方式, 靠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靠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下最小靠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 (kV)
10 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 (m)
2
3
4
第二章 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及防备
第五条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切合 GB/T 3608 的规定。
(一)作业高度在 2m≤ h< 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二)作业高度在 5m≤ h< 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高度在 l5m ≤h< 30m时 , 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四)作业高度在 h≥ 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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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一)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别,拟订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举措。将辨别出的危害要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拟订出对应的安全举措。
(二)进行高处作业时, 除执行本规范外, 应切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作业单位负责人应付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 , 并成立相应的责任制。
(四)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备的人员, 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
合格, 持证上岗, 并应按期进行体格检查。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 (如高血压、 心脏病、 贫血病、
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迈体弱、疲惫过分、视力不好及其余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五)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备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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