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薪资福利制度(试行)
为吸引和留住先进人才,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公司规范合理福利制度体系,并依照国家、本地政府关于劳动、人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薪资
薪资核定: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地方政府最低工资原则定,结合同行业工资水准及物价因素,设定公司各级员工各类岗位之薪资水准。依照公司经营状况和员工自我体现状况,于每年7月执行调薪政策。新进员工根据学历、工作经验、能力水平和知识构成等有关因素拟定相应薪资。
第二条 记薪时段:从员工到岗之日起计薪,至停职之日起停薪。
第三条 薪资计算:薪资以月薪制为主,以每月应出勤天数计算月工资。
第四条 月薪薪资构成:基本工资、奖金和保密工资。
第五条 薪资发放:公司于每月15日以钞票形式发放上月薪资,如逢节假日则提前发放。如对领取薪资有任何异议,须于发放当天起2个工作日内向人事部提出,并进行有关核对。如发放薪资2个工作日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则视为员工完全承认公司发放当月薪资。
第六条 薪资保密:薪资是公司与个人劳动契约之机密性讯息,任何人不得打听、 议论她人薪资,亦不得将个人薪资所得告诉她人。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二章 奖金福利
第七条 目:勉励员工长期稳定服务,利益成果共享,提高人才竞争力。
第八条 奖金核定根据:工作体现突出,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或有相应贡献,及公司认定其她可以予以发放奖金情形。
第九条 奖金随同当月工资一同发放。
第三章 商业保险福利
第十条 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更出众地为公司服务而设立保险福利项目,涉及雇主责任、意外伤害、意外医疗、重大疾病、门急诊医疗、住院医疗、女性生育、连带被保险人医疗保险和高品位医疗保险。公司依照员工在司服务年限享有不同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 保障内容
雇主责任保险:凡被保险人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被保险人有关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关于国家规定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而依法应承担死亡补偿金、伤残补偿金、误工费用和医疗费用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在商定补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引起身故,保险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引起伤残,保险人按伤残级距赔付意外伤残金。
意外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支出符合本地社保规定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我司按比例赔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无免赔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详见投保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投保时商定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结。
重大疾病涉及: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严重恶性肿瘤、慢性肾衰(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瘫痪、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术、严重烧伤、 爆发性肝炎、积极脉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术、多发性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失明、良性脑肿瘤、阿尔兹海默氏症、帕金森氏病、急性脊髓灰质炎、肝病末期、严重头部创伤。
门急诊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所支出符合本地社保规定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商定比例赔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无免赔额、无检查用药限制,门急诊和住院合计保险限额按投保时商定金额给付
。
住院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在本地二级(区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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