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廊坊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主审: 王洪涛主编:物价检查所廊坊市物价局二〇〇九年九月 2 目录廊坊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廊坊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3 廊坊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具体标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一、违法行为: 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 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3、《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 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 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 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 经营者违法情节轻微, 经教育后主动改正, 且未造成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 对不同地区的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进行价格歧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在同一地区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经营者进行价格歧视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0 万元以上 4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 在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 对同等交易条件的经营者进行价格歧视的, 应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4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农村经营者进行价格歧视的,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 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 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 万元以上 50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 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 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 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 经营者违法情节轻微, 经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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