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装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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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装备管理制度
一、医学装备论证制度
1、各业务科室根据临床工作需要按年度编报设备更新或新增计划,3万元以上设备应填写计划论证表,由设备科汇总后,交医学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形成年度计划,并由院长批准后执行。
2、购置大型(甲、乙类)医疗设备,必须先编写可行性报告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申请表,报省卫计委批准后执行。
3、属于政府统一采购范围的医疗(含教学、科研、办公)设备购置,应将计划上报,市政府采购部门批准后,报相应的采购机构实施。具体工作由设备科负责办理。
4、对紧急情况或临床急需的医疗设备,应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交设备科整理后,提交专门会议讨论通过或院长批准后,交由设备科优先具体办理。
5、各业务科室不得自行对外签定订购合同或向厂商承诺购置意向。
6、各类设备所需的耗材、配件应做好计划,由设备科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7、对于赠送、科研合作、临床试用或验证的医疗设备,必须按程序办理相关于手续,并经医疗装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审核,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如违反规定,造成的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由当事人承担有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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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设备科根据各专业科室业务的性质和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按批准计划项目内容进行采购。
9、在购置前,必须查验供应商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加盖供应商单位红色公章,并核实证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不得购置无证、证照不全或伪劣产品,严格把好质量关。
10、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采购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及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办法进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或集中采购招标范围的医疗设备应按规定委托招标采购。对于自行招标、议标或集体采购的,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11、对于急需和特殊性质不适合招标采购的设备,可采用询价或定向采购,但应报单位领导批准。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报当地政府采购部门批准。
12、设备科应及时掌握采购计划的进度,对临床急需的设备应先采购,以保障临床工作需要。
13、使用科室不得擅自或以先试用后付款方式进行采购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
14、若违反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将追查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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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量采用国产设备。
5、等级原则:
医院的装备既要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又要符合国家卫计委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院等级评审中分级管理标准的配置规定要求。技术参数在同类产品中比较突出领先。要防止由于因信息不灵而引进淘汰产品。
(1)产品成熟
产品成熟是指该产品为非试制品,而是经过临床大量实践检验、有广大用户基础的。对厂商首次推出的试验器械设备不得轻易采用。
(2)质量上乘
质量上乘是指产品的可靠性、安全性及耐用性在同类产品中是领先的。
(3)相信名牌
名牌产品是对应生产商通过对其产品的性能、品质、工艺、可靠性的不断开发、改进、提高及对生产各环节的严格管理,经过激烈的市场竞争而获得的结果。所以买名牌就是相信工厂的内在质量。另外名牌厂商又比较注重售后服务,因此,又可以买到放心产品。
6、功能适用的原则
功能适用就是物尽其用,充分利用和发挥器械设备资源的作用,从临床实际工作出发选择比较实用的功能,过多地选择不常用的功能也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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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服务优良的原则
(1)培训
供应商应有较强的能力对操作人员设备维护人员做好培训工作,以保证正常开机和日常的维护。
(2)供应商对用户选购的器械设备应提供详细的图纸资料、操作手册和维修手册。应保证能及时提供维修零配件。
(3)售后服务
应尽量力争延长免费保修的时间。在售后维修方面应做到响应时间快,排除故障能力强,以达到开机率高的目的。
三、医学装备验收评价
1、购进的各种医疗设备(含科研、教学)、消耗材料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手续,程序进行,严格把好质量关。所有产品必须验收合格以后方可入库。不符合要求或质量有问题的应及时退货或换货索赔。一般验收程序为:外包装检查、开箱验收、数量验收、应用质量验收。
2、验收工作必须及时,尤其是进口设备,必须掌握合同验收与索赔期限,以免因验收不及时造成损失。
3、医疗器械(含科研、教学)验收由使用科室负责人、设备科负责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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