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方案实用制度.doc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方案实用制度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方案实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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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方案实用制度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行细则》规定,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一定进行健康检查,
一定领取“健康证明”和 “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许溢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余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上述疾病卫生管理标准按《实行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履行。
酒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剪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含暂时工实习生等)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可疑传得病患者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疗,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持续上岗工作。
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进行。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一定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相关卫生法律法例,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术等。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还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相关预防性体
检管理方法进行,“健康证明” 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均由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给, “两证” 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假造。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一定讲究个人卫生,一定熟习并严格履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相关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一定成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应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应有卫生监察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处记录。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率应达 98%以上,培训率应达 95%以上,生病调离率应达 100%,但上岗工作者持两证率应达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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