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doc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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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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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1 上诉人:
xx×× 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xx 市
×× 区×× 街×× 国际 3-
2-1605 。
法定代表人: ×× ,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 xx×× 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xx
省 xx 市洪山区 ×× 路 × 号 × 栋×
室。
法定代表人: ×× ,该公司总经理。
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上诉人不服 xx 省 xx 市
洪山区人民法院 (xx) 洪民商初字第 ×× 号民事裁
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 xx 市
×× 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 xx 年 7 月 14 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既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约定交货地点。双方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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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特别提示约定:“所有货物必须于收货当日当着运输公
司人员的面开箱确认货物外观完好, …… 。如果
甲方于收货数日后而非收货当日告知乙方货物外观由于运输原
因破损,由于已无法追究运输公司责任,乙方对此破损不承担
责任。”以上约定应当正确地理解为双方就货物的交接验收和
责任划分所进行的约定。然而,一审法院想当然地将其延伸理
解为双方对交货地点的约定。而且这种错误的理解为一审法院
错误地适用相关规定,错误地处理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埋下了伏
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
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 法发 [xx]28 号) 明确规定了以约定
的履行地点或者以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而一审法
院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9 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法发 [xx]28 号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 法释 [xx]3 号 ) 明确
规定废止适用。该《批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
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 法发
[xx]28 号 ) ,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
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
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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