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3年10月8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中小企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
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劵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
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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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
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商业银行开立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
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
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
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
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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