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促使施工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
有关法律、法规,拟订本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条 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贯
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
理,成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条 从事本公司承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饰等活动的项目部及
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肩负监理责任。
第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施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
配备齐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六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
单位应当成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拟订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本的投入, 对所肩负的建设
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举措和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方案。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
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 作业人员作出详尽说明, 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
脚手架、出入通道口、 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
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寄存处等危险部位,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 安
全警告标志必须切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
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备举措。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成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
责任人,拟订用火、 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
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采买、租借的安全防备用具、机械设施、施工机具及配
件,应当具有生产 ( 制造 )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备用具、 机械设施、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 定期进
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成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时报废。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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