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项报告计划制度.docx重要事项报告计划制度
重要事项报告计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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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报告计划制度
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实增强和规范重要事项的管理,成立健全迅速反响体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使企业对重要事项处理、局势进展状况和过后检查、办理等工作获得全面掌控,联合企业实质拟订本制度。第二条重要事项报告原则:重要事项报告一定实时、正确、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许瞒报。第三条企业各部(室)、二级单位及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均合用于本制度。第二章 重要事项内容第四条 重要事项内容:(一)有关部门、人员来企业指导工作、洽商业务;(二)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三)联系招待中人员财物的支配;(四)紧迫和突发事件,包含民众信访、非法集合、游行、示威、聚众围堵、示威停工、疫情、自然灾祸等其余突发性公共事件;
(五)重要经营决议、技术改造、大宗采买行为;(六)财务进出状况、大宗借贷款项、企业融资及大宗信贷业务;(七)主要工作人员的聘任、任免、待遇、赏罚、解雇等状况;(八)省、市、区各部门以及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余领导任职的各社会集体和民间组织发来的信函、通知、邀请函、邮件等;(九)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和工作次序等方面有序进行所发生的各种重要事故、失误、问题、隐患;
(十)伤害企业形象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余重要事项。第五条切合以下内容之一的,属负面重要事项范围(一)造成死亡或许重伤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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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损失虽未达到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和工作次序等方面遇到重要伤害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四)其余违纪、违纪等阻碍公共安全的事件;(五)有损企业声誉,使企业形象遇到严重伤害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余事项。第三章 重要事项报告第六条各单位负责人是重要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须严格履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做到重要事项实时报告,做到事先请示,事中续报、过后报告,并严格按批复建议办理。第七条各单位一定在负面事项发生后1小时内,以口头方式同时向主
管部门、行政办公室、党办报告,主管部门向分管副总报告,行政办公室向总经理报告,党办向党委书记报告。依据局势进展和办理状况,随时进行续报。负面重要事项办理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的形式正式向主管
部门、行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递交书面报告。第八条 总经理或总经理暂时委派的工作人员,负责重要事项的外面报告。第四章负面事项报告内容第九条负面事项报告内容(一)负面事项发生单位的概略;(二)负面事项发生的时间、地址、人物及现场状况;(三)负面事项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损失的初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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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面事项发生原由的初步判断;(五)负面事项发生后采纳的举措及事项控制状况;(六)其余应该报告的状况。第十条凡负面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漏报或扩大(减小)局势进行虚报以及设置阻碍、阻挡知情人上报的,一经检查真实,将严格进行责任追查。第五章 负面事项检查第十一条负面事项发生后,由行政办公室牵头,人力资源部、企管部及有关部门派人员参加, 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行政办公室负责将检查状况以书面形式向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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