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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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厂 矿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GBJ 22-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8月1日
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
1989 北京
关于发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236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第字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12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546号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厂矿道路的建设和使用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并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随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径寄我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
交 通 部
1987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当地形或地质复杂时,采用纸上定线后,应到现场核实、校正。
在矿山开采境界线内,宜采用挖方路基。
厂矿企业大、中、小型的划分,应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厂 外 道 路
位于城市道路网规划范围内的厂外道路设计,应按现行的有关城市道路的设计规范执行;位于公路网规划范围内的厂外道路设计,应按现行的有关公路的设计规范执行。
位于上述规划范围外的厂外道路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厂外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厂外道路等级的采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重点厂矿企业区的对外道路,需供汽车分道行使,并部分控制出入、部分立体交叉,年平均日双向汽车交通量在5000辆以上时,宜采用一级厂外道路。
二、大型联合企业,钢铁厂、油田、煤田、港口等的主要对外道路,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5,000~2,000辆时,宜采用二级厂外道路。
三、大、中型厂矿企业的对外道路、小型厂矿企业运输繁忙的对外道路、运输繁忙的联络道路,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2,000~200辆时,宜采用三级厂外道路。
四、小型厂矿企业的对外道路、运输不繁忙的联络道路,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200辆以下时,宜采用四级厂外道路。
厂外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注:①表中路面宽度系指车行道宽度。
②辅助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在工程艰巨的路段,可采用12m。
③表中括号内的数值,。
五、通往本厂矿企业外各种辅助设施(如水源地、总变电所、炸药库等)的辅助道路,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无日双向交通量在20辆以下时,宜采用辅助道路的技术指标;当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20辆以上时,宜按四级厂外道路的技术指标设计。
厂外道路的路基、路面宽度,。在行人和非机动车较多的路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固路肩或适当加宽路基、路面、设置慢行道。接近企业大门的厂外道路路面宽度,应与径相连接的厂内道路路面宽度相适应。 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稍超过200辆的厂外道路,其远期交通量发展不大时,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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