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迟到早退制度
(1)、逾上下午上班时间到班在半小时以内,即视为迟到一次,迟到第一次者,处以5元罚款,第二次者处以10元罚款,第三次者处以50元罚款,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并扣除当月工资200元。五次以上者给开除处分。当月无迟到、早退、旷工、请假者,为全勤,奖励100元。
(2)、到班时间在上下午上班时间后半小时以上,即视为请假半天,应即补办请假手续,并照常上班工作。
(3)、在工作时间内,因业务上需要而离开工作场所或早退外出时,应事先报请直属领导核准。如是因私事而离开工作场所,或早退外出时,应事先报请直属领导核准。
(4)、因天灾、人祸或其它人力不可抗拒情况而迟到者,经提出汇报且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早退,免迟到早退。
(5)、应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者,应事先报请直属领导核准。
(6)、职员不按时间下班,在离下班还有15分钟就私自下班者给其按早退处理,职员每早退一次扣薪金5元,给企业带来严重影响者,当月工资扣发,当月早退3次者记旷工1次。
(7)、职员上下班时,本人需自觉打卡,不得她人代打,如有违规者,处以5-10元罚款。
(8)、如有职员旷工,给企业带来严重影响者,按职员当日工资额数3倍扣除。
职员请假制度
(1)、职员因私事或疾病而请假时,依要求填写请假单,报请直属领导核准。
(2)、病假及事假3日以下事假应由各直属领导核准,3日以上事假应由上级领导核准。
(3)、请病假时,应随同请假单附医师诊疗书。诊疗书逾期时应即补交新诊疗书。企业认为必需时,并得指定医师重新开具诊疗书。
(4)、职员请假,除因病及遇有些人力不可抗拒造成无法上班,不能先行报准,得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外,其它非经核准不得先行离开工作岗位,不然以旷工论。虽经请假但假满后仍未到岗且未续假者,亦以旷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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