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 〕 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 年6月 27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依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促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 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党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诉,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第五条复核、申诉、再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而被加重处理。第六条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 由原处理单位管辖。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 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管辖。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 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第十二条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复核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计算;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收到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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