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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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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发布时间: 2013-02-19 点击数: 1219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39 号)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于 2012 年 11月 29 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3月1 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 年 11月 29日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2 年 11月 29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质监、工商、税务、机关事务、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 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 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 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 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第八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第九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第二章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第十一条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利用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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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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