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代码: 10276
学 号: 17904008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硕士学位论文
MASTER‛S THESIS
论文题目: 交通肇事逃逸的刑法问题探析
姓名 麻倩倩
学科、专业 刑法学(同等学力)
研究方向 刑法学
指导教师 杨兴培
论文提交日期 2017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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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刑法问题探析
(摘要)
专 业:刑法学(同等学力)
研究方向:刑法学
作者姓名:麻倩倩
指导教师:杨兴培
由于法律界定的不明确性与法律条文的模糊性,无论是司法界还是理论界,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把握理解一直未能实现统一。出于这个原因,我们应该对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探讨,这样在司法实践中才能更加准确的把
握和运用法律,准确处理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
本文分三章对交通肇事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解析。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对
交通肇事罪进行界定研究,其中第一节的主要内容是区分交通肇事罪的正犯主
体和共犯主体,并从共同故意范围、教唆犯的角度重点分析了逃逸行为的共犯
主体。第二节重点分析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表现,一是阐述了逃逸行为中“明
知”的内涵应理解为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即已经知
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根据其他现象、情形推定应该知道自己驾车已经发生交
通事故;二是阐述了逃逸的主观目的应包括为逃避法律追究、为逃避履行法定
义务。其中还阐述了行为人履行救助义务的三个要义:首先,肇事者应当有履
行救助义务的能力;其次,行为人要有救助可能性;最后,认定行为人履行救
助义务时要分析考量救助行为的实效性。三是阐述了实践中认定行为人因“害
怕被他人殴打”而逃逸时,必须结合案发时间、地点进行分析,分析案发现场
是否确实存在群众、家属,并有对行为人实施殴打的可能性等因素。第三节对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表现进行了分析。其中第一部分主要解释了交通肇事逃逸的
时间要素应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将伤者送至医院后、交警等部门到场处理前,
在此阶段如行为人逃跑、将伤者转移后逃跑或是将伤者送至医院后逃跑的均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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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逃逸。第二部分阐述了交通肇事逃逸的空间要素,只要是公安机关介入前,
行为人在与处理事故相关或基本相关地点逃逸,影响到公安机关对案件正常侦
查的任何一个地点逃逸的,都可以被视作为交通肇事逃逸。论文第二章主要结
合相关理论及文献对交通肇事逃逸进行了法理层面的研究。第一节的第一部分
分析认为交通逃逸行为的性质是作为,第二部分通过对比学界对肇事逃逸的几
种定义,提出本文认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定义,即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
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能够履行救助义务却拒不履行或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
现场的行为。第二节通过六类不同的分类标准,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了区
分。第三节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进行了分析。首先是在确定案件的性质为
肇事逃逸之后,嫌犯在明知自己行为性质的前提条件下,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
以及对受害人的救治义务而选择主动逃离现场,从而使得受害人由于不能及时
就医而死亡。二是确定案件的性质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要件构成,
其主要包括:嫌犯在明知是交通肇事行为的前提下选择逃逸、嫌犯肇事逃逸直
接或者间接的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三是通过不作为的学说理论分析交通肇事
逃逸致人死亡与其他犯罪转化的理论基础,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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