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劳动仲裁
仅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结合仲裁机构的职责,似乎劳动仲裁 I中的一切都是公平、公平,但在浮面。之下也有一些不可避免的弊端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往往是带着裁决书走进法院大门的,这给当事] ,国家司法机构带来了诸多问题。本文试图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并 探讨其原因。
一、仲裁前缀
在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一 "方式,在实践中走在了前列,它领先于法院的一审、二审,形成了
中裁优势。的局面。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仲裁的优势不可避免地会导
致一些问题
第一,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时,一审、二审的时间过长,不利 ,案件的及时解决,往往造成长时间的拖延,不利于有效保护劳动者 i口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案件直接涉及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直
留利益,而劳动争议案件大多是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劳 ,争议案件由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但是,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提 《诉讼,在一审、二审之后,时间往往会从开始到结束短至半年,长 ,两年、三年,这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其次,从司法成本的角度来看,仲裁前端增加了司法成本。。由
1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法院的司法支出与实际情况存在巨大差 M,司法成本很高。。但是,在仲裁前端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不动用 ,艮大一部分紧张的人员、资金来处理它,这大大增加了中国司法系统 的司法成本。
二、统治机构的制度缺陷
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行劳动行政机关领导下的劳动争议 “裁,其弊端已被广泛凸显,极大地损害了劳动仲裁机构的形象和声 誉。劳动仲裁机构与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局)在一个单位工作、同一组 工作人员,同一组工作人员,无法摆脱行政干预,有点“做运动员、 国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应与法院一样独立于行政机 关,以保证其独立行使司法仲裁权。然而,现行劳动仲裁制度将司 ■与行政混为一谈,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没有行政干预,劳动制裁 机构不可能独立行使仲裁权,对劳动争议做出独立裁决。
另一方面,各区劳动局与辖区内的用人单位之间有着长期的联系
一方面,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熟悉的,每个人都抬头而不低头。他
们彼此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劳动局的许多直接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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