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目九: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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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目九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违规失职行为及处理第一节领导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及处理第二节违反有关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三节违反有关财务和采购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四节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五节违反有关现金出纳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六节违反有关个人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七节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利率费率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八节违反有关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九节违反有关中间业务等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节违反有关外汇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一节违反有关银行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2—第十二节违反有关信息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三节. 违反有关信息技术应用与管理及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四节违反有关营运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五节违反有关公文、印章、档案和保密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六节违反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七节违反有关审计、责任认定、工作检查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八节违反有关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九节违反有关信访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二十节违反有关法律合规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一节其他违规失职行为及处理第三章处理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纪律处分程序第三节领导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程序特别规定第四节其他处理程序第四章附则—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内部管理, 惩戒违规失职行为, 防范金融风险, 促使建设银行各项业务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 是指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建设银行制定和颁布的金融业务与管理规章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失职行为, 是指建设银行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错误作为、不当作为,造成资产损失、不良影响、未能完成重要职责目标或工作任务的情形。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 是指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内设部门的负责人员。本办法所称主管人员, 是指对违规失职行为涉及的业务或者违规失职行为人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员。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所有工作人员, 不允许任何工作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对于已调离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 在调离前有违规失职行为的,应当进行责任认定,建议违规失职人员调入单位给予处理。对于劳务派遣制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 按照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理的, 由建设银行负责调查、审理, 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后移—4—交其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处理。第五条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已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免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涉嫌犯罪的, 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对于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的处理,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规范; (二)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风险大小、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违规失职人员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第七条对于违规失职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 纪律处分, 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 其他处理, 包括: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减发绩效工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仅适用于领导人员。减发绩效工资的金额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根据违规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等酌情确定。对本办法只规定了纪律处分的违规失职行为, 根据情况可以给予其他处理。第八条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处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处理—5—的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在建设银行工作。受到其他形式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 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等、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依照本办法受到通报批评、减发绩效工资处理的工作人员, 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等, 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诫勉谈话处理的工作人员,六个月内不得评先、评优。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违规且情节严重的; (二) 违规失职给建设银行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声誉损害的; (三)在纪律处分期间内再次违规或者失职的; (四)阻挠、抗拒调查、处理或整改的; (五) 隐瞒违规失职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失职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规失职后逃匿的; (八)违规失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失职的,按照其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所为的违规失职行为从重处理。第十条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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