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严格责任追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 23 号)等规定,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事故调查的要求 1.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除法律对事故调查处理有特殊规定外,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积极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 要求授权或委托本级安全监管部门作为组长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由本级政府负责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 2. 对于影响较大或者事故调查存在重大疏漏的一般事故, 在经地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由地州市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处理。 3. 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4. 事故调查期限需要延期的, 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向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调查期限。二、事故调查程序的要求 5. 事故发生后, 安全监管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请示成立事故调查组。经批准后,立即函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 要求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6. 按照类别的不同, 火灾、道路交通、农机、铁路路外 2 事故有关物证、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以消防、交警、农机、铁路部门提供的材料为主,事故调查组主要以搜集相关证照、管理制度等材料为主。上述事故发生后, 事故调查组应立即着手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做笔录。做询问笔录时, 对可能涉及行政处分的人员采用监察机关执法文书, 其他人员采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三、事故性质的认定 7. 在工矿商贸事故( 煤矿事故除外) 定性中, 禁止使用“意外事故”等非规范性术语。凡定性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 须在事故调查组讨论后, 形成初步意见, 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地州市安全监管局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核准,以核准的意见为准。凡不进行核准的, 事故指标计入事故发生地。 8. 事故发生后, 首先由公安机关认定是否为刑事、治安案件。若为刑事、治安案件, 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审核后核销事故。四、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写要求 9. 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写应做到: (1 )文字精练、语句通顺、层次清楚、用词规范; (2) 事故发生过程完整、描述准确、内容全面; (3 )原因分析明确、定性准确、定责中肯; (4 )追究责任建议明确、适用法律正确、提出的防范措施得当。五、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10. 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 3 任认定、事故责任者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内容形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 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按照时限要求负责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并向授权或委托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同级人民政府批复结案后, 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向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下达事故结案通知。 11. 各地州市、县(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将其负责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结案批复于作出之日起7 日内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备案。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根据备案材料核算各地事故指标情况。六、事故处理的要求 12. 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和相关责任人员犯罪的, 由参与事故调查组的监察、公安、检察等成员与本部门按规定沟通后, 在事故调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反馈各部门的建议意见, 并达成一致意见, 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报请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裁定。 13. 依据《条例》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13 号令)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本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后,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的隐患,另案处理。 14. 《条例》中对事故单位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所负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规定来认定其责任。 15. 《条例》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其他 4 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16. 普通职工年收入标准按照工资来计算,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年收入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公有制单位, 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年收入标准; 非公有制单位, 是指经财务、税务核准的年收入标准。 17.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七、事故举报和瞒报事故的核查 18. 一般事故举报, 由有关地州市安全监管局进行核查。较大事故举报, 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地州市安全监管局共同进行核查。 19. 瞒报较大事故的, 由自治区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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