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令
第 79 号
《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已于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竺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物生产质量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实行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药物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物质量所有因素,涉及保证药物质量符合预定用途有组织、有筹划所有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一某些,是药物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基本规定,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药物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规定药物。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原 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符合药物质量管理规定质量目的,将药物注册关于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所有规定,系统地贯彻到药物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全过程中,保证所生产药物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规定。
第六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明现既定质量目的,不同层次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加并承担各自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符合规定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的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 质量保证
第八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一某些。公司必要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步建立完整文献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营。
第九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保证:
(一)药物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规定;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规定;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对的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明行;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查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物质量恰当办法;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有效性和合用性。
第十条 药物生产质量管理基本规定: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规定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通过验证;
(三)配备所需资源,至少涉及:
;
;
;
、包装材料和标签;
;
。
(四)应当使用精确、易懂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员通过培训,可以按照操作规程对的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通过调查并记录;
(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可以追溯批产品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八)减少药物发运过程中质量风险;
(九)建立药物召回系统,保证可以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产品;
(十)调查导致药物投诉和质量缺陷因素,并采用办法,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第三节 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涉及相应组织机构、文献系统以及取样、检查等,保证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毕必要检查,确认其质量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基本规定:
(一)应当配备恰当设施、设备、仪器和通过培训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毕所有质量控制有关活动;
(二)应当有批准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检查、检查以及产品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保证符合本规范规定;
(三)由经授权人员按照规定办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四)检查办法应当通过验证或确认;
(五)取样、检查、检查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通过调查并记录;
(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要按照质量原则进行检查和检查,并有记录;
(七)物料和最后包装成品应当有足够留样,以备必要检查或检查;除最后包装容器过大成品外,成品留样包装应当与最后包装相似。
第四节 质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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