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49号《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 2009 )第 10 次常务会暨第 14 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市长:王晓光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遵义市人民政府令—2—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 必须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设计应采用北京坐标系统和 1956 黄海高程系统。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 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行。第四条各县(市)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 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R); (二)公共设施用地( C); (三)工业用地( M);—3—(四)仓储用地( W); (五)对外交通用地( T);(六)道路广场用地( 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八)绿地( G);(九)特殊用地( D); (十)水域、农林等用地( E);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第三章地块控制第七条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 1: 500 或1: 1000 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及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并用坐标标注, 图上还须标明机动车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规划用地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第八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 建设用地在新区未达到 5000 平方米的,在旧城区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多层民用建筑为 2000 平方米; (二)高层民用建筑为 3000 平方米。—4—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核准建设: (一)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 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 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九条编制详细规划,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本规定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进行控制。第十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 以及为居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附表二》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 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可在《附表二》基础上适当增加,但不得大于 60% 。第十三条沿城市道路、广场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 150 平方米的广场、公共绿地等空间, 可以按附表三《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5—积总计不得超过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 5%。建筑物按相关规范、规定应退让的空间, 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已作为开放空间的, 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并交有关部门管理。第十四条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 执行。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经济指标应与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一致。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五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文物古迹保护和建筑设计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及城市设计、景观风貌规划的要求。第十六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其建筑总平面布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下列要求: 1. 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获得大寒日不少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 2.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 3h (小时)的要求;活动场地必须满足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以外。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获得冬至—6—图一日不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 3. 旧城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4. 在原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降低。第十七条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景观等要求确定,且还应满足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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