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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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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举报黑龙江省范围内发生的、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的原则, 举报奖励发放部门原则上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四条 鼓励举报人采用电话、 信函、网络等方式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
报受理途径。
第五条 按照危害程度, 将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为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一般事项三类。
设区的市(地)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及本市生态环境执法需要,对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的举报范围予以细化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重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
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
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倍以上,
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10 倍以上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 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
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
污染物的 ;
(五)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3 吨以上
的;
(六)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第七条 较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禁燃区内企业工业锅炉燃用煤、重油、木材等
高污染燃料的;
(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
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倍以下,
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
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10 倍以下的;
(三)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100 公斤
以上 3 吨以下的;
(四)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者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第八条 一般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 “ 三防 ” (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
(二) “ 散乱污 ” 工业企业排污的;
(三)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100 公斤以下的;
(四)向入江、河排污口非法排放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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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wcs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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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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