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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权不行使即消灭模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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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协议解除权不行使即消亡
基础事实
原告曲某认为被告某保险企业对其提出人身保险理赔申请至今未作出理赔处理决定, 向本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继续推行双方签署三份保险协议, 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96000元, 支付通常住院日保险金3200元, 并赔偿损失3375元,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 12月21和3月5日, 被告方业务员将填好《人寿保险投保书》、 《医疗保险投保书》和《健康保险投保书》拿到原告处, 由原告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进行签字。其中在《医疗保险投保书》相关保险人如实通知一栏中被告业务员没有签章。上述三份投保书签署后对应形成三份保单, 分别是: 1、 《人寿保险单》, 保险项目为“平安永福(734), 保险期间为终生, 缴费年限30年, 保险金额2万元; 2、 《医疗保险保险单》, 险种名称: “个人安心99”, 保障项目: 基础, 标准为日额保险金50元; 3、 《健康保险保险单》, 保险险种: “常青树”, 保险期间为终生, 缴费年限30年, 保险金额12万元。上述保单生效后, 原告按期缴纳各项保险费, 被告向其出具了正规收据。11月至6月期间, 原告分别在山西、 北京等医院住院诊疗, 并于3月在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作同种异体肾移植术。
7月17日, 原告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 并附相关理赔资料。被告向本院提交标注日期为8月23日《理赔收据》和《理赔通知单》显示: 被告以“违反如实通知义务”为由, 作出“不予给付保险金, 解除被保险人名下全部保险协议和通融退还部分保费”处理通知书。但该《理赔收据》和《理赔通知单》在<用户>、 <经办人>、 <签批人>, <单位签章>和<日期>处均是空白, 无签字也无盖章。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已向原告进行送达或通知证据。
本院认为, 被告在同原告签署《医疗保险投保书》时, 其业务员未就免责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该投保书所对应《医疗保险保险单》中相关被告责任免去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没有有效证据证实保险协议法律关系解除基础事实, 被告就协议已经解除不予理赔抗辩主张无事实依据。本案理赔事项没有完结, 协议应该依法继续推行; 依据《保险法》和《解释》相关要求, 被告未在法定时限内行使协议解除权, 其在本案保险协议解除权已经消亡; 原告相关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96000元、 通常住院日额保险金3200元, 并赔偿损失3375元(按年利率2.25%, 暂计算至1月16日)诉讼请求, 没有突破保险协议约定和法律要求限额, 其主张本院给予支持。据此, 本院作出判决, 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 问题提出
本案保险协议签署于新保险法施行之前, 保险事故发生于, 保险
协议纠纷诉讼提起于。期间跨越了新旧《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下称《解释》)。当事人对于案件基础事实没有根本分歧, 关键争议在本案能否适用修订后《保险法》和《解释》, 以及本案保险协议法律关系是否已经终止, 即双方签署三份保险协议是否已经解除。
三、 见解综述与法理分析
原告认为, 双方协议至今还未理赔完成, 被告在8月23日前就己知解除事由, 依据《保险法》和《解释》相关要求, 被告未能行使解除权利, 解除权消亡。被告至今没有证据证实协议解除通知己抵达原告, 理赔收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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