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甲方(商标使用许可人): 电话:
住址: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联络方法:
乙方(商标使用被许可人): 电话:
住址: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联络方法:
鉴于甲方为本协议许可商标全部权人,因甲、 乙双方已于2月28日签署区域代理经销协议, 故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商标法》, 双方遵照自愿和老实信用标准, 经协商一致, 签署达成以下条款:
一、 商标使用权许可内容
(1)甲方拥有中第25类商标(依序), 注册第1541195号、 第4555124号、 第4555126号、 第7044526号, 第18类商标, 注册第7044527号之商标注册。
图样为:
商标许可使用期限: 至 年 月 日
(2)乙方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 含有良好生产和销售能力。 甲方同意将“皇祥”注册商标使用权授权给乙方, 乙方确定甲方许可商标全部权, 确保尊重和维护这一全部权, 在许可商标使用中乙方确保不损害甲方声誉和利益, 乙方了解并同意: 除本协议要求许可商标使用权外, 本协议未授予乙方任何别权利、 资格或利益。
许可区域为: 除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安徽省
、 河南省以外省份, ROADMATE路伴品牌专卖店(含自营与加盟)销售及相关服务。
许可方法『一般使用许可』: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时间、 地域和以约定方法, 许可她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她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期限自03月0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协议期满, 如需延长使用时间, 由甲、 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许可范围: 许可乙方在产品包装、 企业牌匾、 宣传资料上使用说明文字。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确保自己是本许可商标全部权人; 甲方有权签署本协议, 能够将本协议要求权利授予乙方。不过, 甲方对被乙方制造和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不作任何担保。
2、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 由甲方向乙方交付一套完整许可商标图样。
3、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一旦甲方提出要求, 乙方应立刻向甲方提交许可商标产品和其宣传广告样品或样本。假如该产品或广告不符合甲方规格和标准, 甲方可行使其否定权, 被许可方则应停止销售这种被否定产品, 停止使用这种被否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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