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提存协议
甲方(卖方、 提存受领人):
张三, 男, 1974年1月1日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 , 住址(通信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北里 号楼 门 号, 邮编: 100022 联络电话:
李四, 女, 1976年5月31日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 , 住址(通信地址)等: 同上
乙方(买方、 提存人):
王五, 男, 1970年8月31日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 , 住址(通信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里 号楼 单元302号, 邮编: 联络电话:
陈六, 女, 1978年12月1日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 , 住址(通信地址)等: 同上
丙方(资金监管方):
北京市 公证处,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 , 法定代表人: , 开户行: , 行号: , 帐号: , 指定承接公证员: , 电话:
鉴于:
1、 张三和李四系夫妻关系, 系坐落于北京市××区××路××号房屋(《房屋全部权证》编号为: 京房权证 私移字第×××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 以下简称为“该房屋”)共有权人, 经双方协商, 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2、 王五和陈六系夫妻关系, 同意购置该房屋, 甲、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于×月×日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
3、 为防范风险, 依据《中国公证法》第十二条要求, 甲、 乙双方现共同向丙方提出申请, 将上述《房屋买卖协议》项下购房款提存至丙方, 授权丙方根据各方约定条件及法律要求监管提存款, 按约支付给甲方或者退回乙方。为此, 甲、 乙、 丙三方就提存相关问题达成本《房屋买卖提存协议》(以下简称为“本协议”)以下, 由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提存款金额及用途:
提存款累计人民币 元(以下简称为“提存款”), 系上述《房屋买卖协议》项下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用于购置该房屋购房款;
第二条 提存款支付
甲、 乙双方签署上述《房屋买卖协议》及本协议后 日内, 乙方应将该提存款以乙方帐户汇至丙方帐户, 并在汇款单备注栏内注明“承接公证员张浩”:
户名: 北京市 公证处
开户行: , 行号: , 帐号:
第三条 丙方收到提存款证实
丙方承诺收到该提存款后三日内出具《公证书》, 对收款起源和金额进行证实, 并将该《公证书》送达甲、 乙双方;
第四条 甲、 乙双方推行《房屋买卖协议》
甲、 乙双方签收上述《公证书》后, 应根据上述《房屋买卖协议》约定, 在×月×日(该日期以下简称为“限期日”)前共同配合完成将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过户到乙方名下并办理完成相关物业、 水电气等杂费交割手续, 并进行物业实际占有、 使用和收益(该房屋已对外出租, 甲、 乙双方应完成相关变更出租人手续)以及物业管理等手续交割, 确保甲方和上述房屋再无任何利益关系并确保乙方对上述房屋含有完全全部权。不过, 丙方向甲方支付提存款及利息唯一条件是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过户到乙方名下(除非甲、 乙双方有其她约定)。
第五条 支付提存款
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过户到乙方名下后(除非甲、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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