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再犯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初探缓刑再犯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初探【摘要】在我载,“若邦凶荒, 则以荒辩之法治之, 令移民通财, 纠守缓刑”。???自 201X 年度开展排头兵竞赛活动以来, 宝安法院在扩大非监禁刑和缓刑适用方面成绩斐然。然缓刑罪犯绝大多数为外地户籍被告人, 在缓刑考验期内,基本上未曾接受任何形式的社区矫正,处于严重脱管状态,存在较大的缓刑再犯风险。本文希望通过对宝安法院近四年来缓刑再犯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提出防范缓刑再犯的对策和建议, 以期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的探索。【关键词】缓刑再犯; 严重脱管; 判前社会调查。自 201X 年全省法院开展排头兵竞赛活动以来, 宝安法院在非监禁刑扩大适用上一直走在深圳市法院前列。 201X 年 1-10 月份宝安法院判处非监禁刑人数为 1256 人, 判处缓刑人数为 1112 人,非监禁刑适用率为 2 % 。对推动深圳市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排头兵,化解基层矛盾,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及宝安区加快特区一体化,建设和谐幸福宝安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从 201X 年至 201X 年 10 月份,宝安法院判处缓刑的 1931 名罪犯中有 8 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或者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被行政拘留, 被宝安法院撤销缓刑, 即缓刑再犯。虽缓刑再犯人数少, 比率低, 在全。然缓刑再犯的出现, 说明我们的社区矫正制度和缓刑再犯防范机制存在一定的不足,我们有必要予以全面审视并引起足够的重视。一、缓刑再犯的特点。通过对以上 8 名缓刑再犯进行分析,笔者发现其呈现出如下共同特点: 1 、上述缓刑再犯罪犯均来自广东省非珠三角地区或内地省份,均未拥有深圳户籍。 2 、社区矫正办和法院尚未开展成年犯的“判前社会调查”工作。 3 、上述缓刑再犯罪犯在宣告缓刑后,均继续留在深圳,绝大多数罪犯仍居住在犯罪前场所或附近。 4 、上述缓刑再犯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均未曾接受任何形式的缓刑监管或是社区矫正,存在严重脱离监管情形。 5、上述缓刑再犯罪犯中有 4 人宣告缓刑后, 又在同一地点或附近地点再犯同类犯罪。有 3 人宣告缓刑后,虽然没有实施相同性质的犯罪,但其犯罪地点亦在首次犯罪地附近或相邻的街道办。二、出现缓刑再犯的原因。 1 、现阶段,我国包括深圳市,尚未普遍实施“判前社会调查”制度。判前社会调查制度是适用缓刑的重要参考依据, 是实行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 可以为法院提供作出判决的依据, 同时也可以为社区矫正人员对罪犯进行有效监管提供参考资料, 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对罪犯进行分类, 实施风险管理。但囿于多方面的主客观原因, 社区矫正机构和法院尚未普遍实施判前社会调查制度。 2 、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严重脱管。人户分离是造成脱管的主要原因。深圳是个移民城市, 外来人口占大多数, 他们长期在深圳工作生活, 却没有深圳户籍。外地户籍被告人宣告缓刑后大多数并未回到原籍, 而是继续留在深圳务工生活, 户籍地的监管无法落实。而深圳市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的对象仅限于拥有本地户籍并在深圳市长期居住的人员。所以造成外地户籍缓刑罪犯严重脱管。 3 、社区矫正制度和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社区矫正主体人力物力不足、社区矫正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社区矫正内容单一。三、防范缓刑
缓刑再犯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初探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