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组织。 本会由本社区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本社区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常设机构,对业主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与指引。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 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管理体制,保障物业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服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引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请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解决本会寻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委员。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收取原则及管理办法;
3、采用招标或其她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订立管理合同;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筹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 本会义务
1、筹办业主大会并向业主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各项决策;
3、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她关于法律、政策规定,对住户开展各种形式宣教;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的实践;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指令和规定;
6、本会作出决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背业主大会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九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恰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委员。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建议或主任、副主任以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告知关于资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关于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要聘请相称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告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浮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似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已已投过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合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要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订立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重大问题应由本会全体委员订立。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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