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
1、为规范公司员工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毕工作任务。
2、劳逸结合,保护员工身体健康。
3、保证公司运营有序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用范畴
合用于公司实行原则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员工。
第三条 加班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
公司勉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毕本职工作,不勉励加班。员工需有筹划组织展开各项工作,提高工时运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2、加班时间限制:
① 普通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状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
② 每月合计加班普通不应超过36小时。
3、健康第一原则。
在安排加班时,必要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身体健康。
4、调休优先原则。
员工加班后,原则上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计算加班费。
5、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处在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内女职工,公司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当天22点至次日6点之内从事劳动和工作)或加班加点。
第四条 加班认定
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① 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持续作业;
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因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也许导致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解决;
③ 为完毕公司下达紧急任务。
2、公司所有员工按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继续工作均算加班。
3、值班不属于加班,对被安排值班员工,发放值班补贴,详细原则由公司依照状况而定。(值班是指公司为暂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解决突发事件、紧急公务解决等因素,安排关于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值班,它普通不直接完毕工作任务。)
4、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① 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规定及时完毕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运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毕;
② 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
③ 延长工作时间解决寻常工作1小时以内;
④ 开会、培训、应酬、出差;
⑤ 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组织公共活动;
第五条 加班申请及审批程序
1、员工须在实际加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依照加班时间长短报有关管理人员批准;
2、8小时以内加班,由部门经理批准,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3、8小时以上(含8小时)由部门经理批准后交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班,同步报人事部备案;
4、未经批准延长考勤时间,一律视为员工单方面滞留行为,不视为加班。
第六条 加班免除
1、下列行为不计为加班:
① 核对发现没有加班记录或加班记录不一致行为;
② 不办加班申请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加班行为;
2、下列人员原则上不享有加班工资
① 因工作性质特殊,实行不定期工时制员工;司机、食堂、保洁等后勤类人员;
② 实行工作任务工资人员;
③ 学徒、试用、实习等待岗人员;
④ 主管以上员工;
第五条 加班调休及加班费支付
1、加班调休
① 实行原则工时制员工加班后除法定节假日外,一律安排调休,尽量在恰当时间安排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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