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试论清朝中央司法审判中的“审出多门”研究生姓名张春梅指导教师姓名高积顺专业名称法律史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制度史论文提交日期 2015 年 5月试论清朝中央司法审判中的“审出多门”中文摘要 I 试论清朝中央司法审判中的“审出多门”中文摘要在中国古代,虽中央设有专门的审判机关,但审判权却不是审判机关的专利,大量重大疑难案件以及特别地区、特别人群的案件都不是由审判机关单独进行审判,甚至根本就不由审批机关管辖。审判机关地位卑微,管辖范围狭小,权力低下,既不能独立审判,还没有终审权。与此同时,作为司法行政、司法监督机关,其职权也不是纯粹的,也行使审判权。除此之外,各个行政机关不但参与司法机关的审判,且在审判中占压倒优势,主导审判,更有甚者,审判机关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而行政机关却有权对特定案件进行相对独立的审判,是典型的行政与司法合一,行政兼理司法。上述情形可以概括为“审出多门”。“审出多门”的唯一出路是“审出一门”。“审出一门”强调审判权的唯一性、专有性、独占性、排他性、统一性、权威性。除了审判机关外,任何其他机关、组织、个人均不得行使审判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审判。然而在中国一部古代史上, 恰恰只有“审出多门”,没有“审出一门”,始终停止在“审出多门”的状态,始终没有迈入“审出一门”的门槛。可以说,“审出多门”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最大的传统,而且由来已久,源远流长,而到了清朝这个末代王朝则发展到了极致,在一部古代史中最具典型性。清朝行使审判权的机关之多、门类之齐全,为前古未有。上述现象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孤立的,而是一系列历史条件综合作用的必然结果, 不可全然否定,不可用今人的标准苛求历史和古人。但应当指出,“审出多门”是由国家政体决定的,王权则是核心和要害。从一定意义上说,“审出多门”既是国家政体的一部分,也是王权的必然产物,只要权力集中于一人一家一姓一个组织一个机关, 就会出现形形色色的“审出多门”,即便不名之为“审出多门”,事实上也是“审出多门”。“审出多门”既出自于集权,又服务于集权, 最终还势必会毁灭集权。因为, 它无视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势必导致一系列灾难性后果。清朝的“审出多门”虽然最为典型,但到了晚清却遇到了西方文明的严峻挑战, 中文摘要试论清朝中央司法审判中的“审出多门” II 并遭受重创,随后便开始了从“多门”向“一门”的转变,一改数千年的司法审判传统。但1949 年后,来自西方的马克思主义、北方的列宁斯大林主义与中国历史上的王权主义、流民主义相结合,使传统的“审出多门”以畸形变态的面目出现,其明显特征是:政治化、阶级化、暴力化、运动化、民粹化、无序化, 由此制造出无数的冤假错案,留下惨重教训。改革开放后,虽名义上是“审出一门”,而实际上依然受政治、行政等各个权力机关的控制、操纵、干涉,远未走出“审出多门”的怪圈。但从发展看, “审出一门”则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关键词: 帝王集权;审出多门;司法权威;法治国家作者: 张春梅指导教师: 高积顺试论清朝中央司法审判中的“审出多门”英文摘要 III An Analysis of the central judicial trial of the Multi-trial in the Qing dynasty Abstract In ancient China, though the mittee set special an, the jurisdiction was not the patent of an. A large number of major difficult cases, and cases of special areas, special crowd were not judged by the judicial alone, and even they are not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n is humble. It has narrow range, low power. Neither do they have independent jurisdiction, nor final the same time, asa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judicial supervision and authority, the authority isnor pure, and they also exercise the judicial power. In addition, different administrations n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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