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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绪论
【案例1】
滕兴善案略
【案例2】
被告人陈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某县法院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陈某不服,上诉于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 认为,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属特别严重, 应依
法判处死刑,原审法院量刑畸轻,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3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必要的时候
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 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由中级人民
法院进行第一审,审理后,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不服,上诉于省 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的裁定。
就该案存在的问题简要评析:
1•中级法院加重被告刑罚,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该案中中级法院判决已为终审判决, 被告不服只能通过申
诉途径申请再审,何来上诉于高院的说法?(注意即可,也有可能只是表述错误的原因)
【案例3】
刘某等6名被告人结伙抢劫作案 19次,先后行凶致伤 4人,劫得现金财物总计达 6万
元。本案由某市检察院于 1998年11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起诉。 市中级法院结案的认
为,本案案情重大,影响面广,为维护法制教育公民,决定在某人民剧场进行公开审判,并
发出旁听证300余张。开庭前法院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情节特别严重,为节省
时间,实现当庭宣判,不致让旁听群众失望,由院长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了事实(与
起诉书相同),并决定判处刘某、张某死刑,其他4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 15年以下
有期徒刑。会后,合议庭依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开庭前一天就写了当庭宣判的判决书。第
二天上午8点半在某人民剧场准时开庭, 法庭审判只历时3小时即审理完毕,审判长当庭宣
读了判决书。法庭审理过程中,几名辩护律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异议, 只在主犯从犯的认
定上发表了辩护意见。宣判后除刘某张某表示上诉外,其他被告均表示不上诉。闭庭后,旁
听群众普遍认为判得好,打击了犯罪,伸张了正义,维护了法制。
就该案存在的问题简要评析:
1. 根据我国的法院审判制度, 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是经过合议庭开庭审理, 认为属 于重大疑难的案件。本案中尚未开庭经合议庭审理,就事先交审委会“判决”,与上述规定不
符。
2. 根据未经法院开庭审判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合议庭在开庭审判前就事先制
作判决书的做法亦不对。
•问题,导致审判沦为事先排练,事后上演的表演,一切旨在保证被告人
权利和判决正当的程序规则未得到遵守, 审判流于形式。该院做法严重违反程序规定, 是对
法律赋予法院审判权的滥用, 更侵犯了刑事审判中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程序权利 (由于审
判事先就已作出,使得辩护方的法庭意见变得毫无意义) 。及时该案审理及时,结果正确,
但程序正当不容忽视。总之,该院判决因程序严重违法因此无效。
【案例4】
2004年11月15日上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 起刑事案件,庭审时,由于检查官刘海娜在举证质证时发生口误说 “这是我方的辩护意见”
引起旁听群众哄堂大笑, 法官只好当庭纠正:“你是公诉人,这只能是你方的质证意见,怎
么成了你的辩护意见了” 。在法庭论辩过程中,由于 公诉方举证漏洞百出、自相矛盾,被辩
护律师辩驳的哑口无言,
更是火冒三丈,肆意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法官提醒刘要注意庭审
程序时,刘突然把卷宗摔向法官。法官问:你干什么。刘海娜说:你说干什么。随即冲向法 官,刘检察官拿起法庭上的法锤朝法官头部打去, 法官本能的用胳臂挡住, 刘检察官又用腿
踢法官,并撵到走廊、院子里拳打脚踢这名法官。在法官“逃离” 了现场上楼回到办公室后, 几名检察官在法院门前叫嚣说: “把XXX出来,卸掉他的腿! ”于是,刘再一次冲到楼上去 寻找、殴打法官。当时参加 听庭、闻讯围观的群众多达几百人,在场法警也低着头不敢过 问,都被检察官的气焰所吓倒。
就该案存在的问题简要评析:
1. 就检方错误,法官不宜主动纠正,更不应当庭指出,避免激发矛盾,有损公诉方威信。
2. 刑事审判中控诉平等, 辩护方当然有权依法发表辩护意见, 公诉方肆意打断辩护方发 言。
3. 该案中公诉方无视法庭纪律,肆意滥用国家权力。自恃权大,欺压辩护方,甚至殴打
法官的做法损害的法庭审判的严肃与尊严。 该案中检察官的做法是我国司法领域长期存在的
检方权力过大所导致一些列问题的表现之一,
日后改革应注重适当削弱检方权力, 力求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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