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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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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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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力监管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以及电监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工作部门)是电监会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除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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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并提出审理意见,提请电监会负责人集体讨论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三)办理行政复议和解、行政复议调解等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电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封存文件资料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许可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四)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的裁决决定不服的;
(五)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有关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比例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电力监管机构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等有关事项,电力监管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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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工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属于申请人当面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由经办人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递交人签字确认。从邮政渠道收取或者其他单位、部门转来的,以签收日期为准。申请人以传真方式提交的,以接收传真之日为准。
第十一条 法制工作部门审查申请书、申请笔录和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
(一)未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供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没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无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请求不具体、不明确;
(五)委托代理申请复议的手续不齐全或者权限不明确;
(六)未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明显不充分;
(七)其他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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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第十二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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