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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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教师职业道德(zhí yè dào dé)规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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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zhí yè dào dé)规范》(2008年9月1日)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huì rén bù juàn),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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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爱国守法(shǒu fǎ)——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位卑未敢忘忧国。
——陆 游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
——林则徐
为中华之崛起(juéqǐ)而读书。
——周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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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tiáowén)比较:
1997年规范条文:
一、依法执教。学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fāngzhēng),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fāngzhēng)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fāngzhēng)、政策的言行。
2008年规范条文: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fāngzhēng),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fāngzhēng)政策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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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是“爱国守法”,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热爱祖国是每个公民,也是每个教师的神圣职责和义务。要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知法守法,用法律(fǎlǜ)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法律(fǎlǜ)禁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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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tiáowén)分析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强调“爱国”)
特别指出,这一部分内容在修订中存在争议。有的专家认为:“两个热爱,两个拥护”属于公德(gōngdé)的内容,是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循的公德(gōngdé)要求,没有必要写进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中。另有专家则认为:教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率先垂范、为人师表是其最显著的特征,而青少年学生行为具有明显的模仿性、向师性等特征。只有教师率先成为一名公德(gōngdé)的模范遵守者,才能培养出模范遵守公德(gōngdé)的学生。
最终,这一条尘埃落定,被写进了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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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是对教师最起码的道德要求,也是中华民族(ZhōnghuáMínzú)的优良传统和崇高美德。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则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进一步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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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强调“依法执教”)
1、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教育法》中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结合,培养(péiyǎng)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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